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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施“套路贷” 实际借款1万元 借条却写5万元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9-05-10 11:24
  

  5月8日,永春法院宣判首起“套路贷”刑事案件,判决陈某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34500元。警方提醒,“套路贷”害人不浅,市民应该提高警惕,远离“套路贷”。

  2016年4月7日,陈某结到陈某禄家中向其借款1万元,由陈某强为其提供担保。当日,陈某禄预先扣除前3个月借款利息1000元后,实际仅给付陈某结9000元,陈某结按陈某禄的要求出具了1张借款数额为5万元、利息按2分计算的借条。同年8月1日,陈某禄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结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由陈某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8月21日,陈某结、陈某强共同来到陈某禄家中偿还借款1万元。收到款项后陈某禄却拒绝归还借条,并且不向法院申请撤诉,而且在陈某结、陈某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仍向法庭隐瞒实际借款金额仅1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以及已还款1万元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陈某禄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13日,法院依法划拨了陈某强的4笔存款共计33500元,在扣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共1700元后,陈某禄于同年11月20日向法院领取了执行款31800元。

  2018年9月27日,陈某禄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陈某禄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陈某禄在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同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以陈某禄涉嫌虚假诉讼决定对其立案侦查。今年4月12日,县检察院以陈某禄涉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作出如上判决。

  公安机关提醒: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相关链接“套路贷”

  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起施行)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记者 魏婧琳 通讯员 陈凯鹏)

标签:套路贷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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