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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集中宣判五起涉恶案件 严惩15名犯罪分子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9-04-23 11:51
  

近日,晋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恶案件

  近日,晋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恶犯罪案件(其中3起属于涉恶犯罪集团、2起属于涉恶犯罪团伙),曾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泉州市、晋江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

  今年以来,晋江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1起41人,其中涉黑1起16人、涉恶犯罪集团6起10人、涉恶犯罪团伙4起15人。

  组织强迫卖淫社会影响恶劣

  2018年7月以来,曾某、张某辉、蒙某专、王某、白某海、令狐某(均为“00后”)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曾某为明显的首要分子,张某辉、令狐某、白某海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蒙某专、王某为一般参与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晋江市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曾某、张某辉经预谋,由张某辉招募卖淫女王某某、“小黑妹”,由曾某招募令狐某,再由令狐某招募卖淫女龚某某在晋江市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曾某是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嫖资及支付该组织成员的日常花销等;张某辉、白某海、令狐某等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寻找嫖客;蒙某专、王某明知曾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充当打手。

  曾某、张某辉、蒙某专等人明知被害人龚某某未满14周岁,仍违背其意志,以“试台”名义先后对之实施奸淫;曾某多次纠集张某辉、王某、蒙某专及白某海等人,因争抢卖淫女、女朋友纠纷等事件与他人斗殴。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曾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张某辉、蒙某专、王某、令狐某、白某海等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进行暴力讨债危害人身安全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孙某华及曾某才、项某(均已起诉)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孙某华、曾某才为首要分子,项某等人受其指派参与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经营泉州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幌子,实则在晋江市、石狮市、泉港区等地区违规以月利息高达15%左右的小额贷款放贷为业,并有计划地对借贷人及其家人多次采取以电话或微信进行辱骂威胁、上门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甚至采取砸门窗、贴大字报、喷油漆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让借贷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严重扰乱借贷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且部分借贷人累计归还利息已超其所贷本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孙某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成员参与9起事件。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万元。

  多次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

  2018年以来,刘某伙同宿某广(另案处理)纠集常某键、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等人,通过微信群、个人微信、手机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公众场所实施聚众斗殴等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刘某参与3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常某键参与2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各参与1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常某键、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在这5名被告人中,除蒋某鹏外均为“95后”。

  在另一起案件中,宿某广、刘某龙、杨某等3名被告人均为“00后”。

  2017年以来,宿某广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龙、杨某等人,通过微信群、个人微信、手机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南安市、晋江市等地的公众场所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晋江法院一审判处:宿某广、刘某龙、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 黄祖祥 张晓明 通讯员 赖珊珊 尤燕玲 文/图)

标签:涉恶|严惩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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