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15人 晋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恶案件
晋江新闻网3月29日讯 为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营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氛围,今天上午在泉州中院部署下,晋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恶犯罪案件,曾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泉州市、晋江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案件宣判。
案件一、案件二涉恶:“00后”暴力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最高获刑16年
被告人曾某、张某辉、蒙某专、王某、令狐某(女)、白某海等人均为“00后”出生青少年。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张某辉、蒙某专、王某、白某海、令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曾某为明显的首要分子,张某辉及令狐某、白某海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蒙某专、王某为一般参与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晋江市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7月以来,曾某、张某辉经预谋,由张某辉招募卖淫女王某某、“小黑妹”,由曾某招募令狐某,由令狐某招募卖淫女龚某某在晋江市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曾某是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嫖资及支付该组织成员的日常花销等;张某辉、白某海、令狐某等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寻找嫖客;被告人蒙某专、王某明知曾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充当打手。
期间,曾某、张某辉、蒙某专等人,明知被害人龚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违背其意志,以“试台”名义先后对之实施奸淫。
期间,曾某多次纠集张某辉、王某、蒙某专及白某海等人,因争抢卖淫女、女朋友纠纷等事件与他人发生斗殴。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辉、蒙某专、王某、令狐某、白某海等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三涉恶:暴力讨债,因寻衅滋事案被判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华,男,1988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华及曾某才、项某(均已起诉)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孙某华、曾某才(于2017年11月参与)为首要分子,项某等人受其指派参与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该犯罪集团以经营泉州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幌子,实则在晋江市、石狮市、泉港区等地区违规以月利息高达15%左右的小额贷款放贷为业,并有计划地对借贷人及其家人多次采取以电话或微信进行辱骂威胁、上门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甚至采取砸门窗、贴大字报、喷油漆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给借贷人及其家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借贷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且部分借贷人累计归还利息已超其所贷本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孙某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成员参与9起事件。后被告人孙某华主动投案。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万元。
案件四涉恶:“95后”“快手”直播约架,被判聚众斗殴罪最高获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常某键、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五名被告人除了蒋某鹏外均为“95后”青年。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伙同宿某广纠集被告人常某键、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等人,通过微信群、个人微信、手机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分分合合在公众场所实施聚众斗殴等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3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被告人常某键参与2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各参与1宗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常某键、陈某锋、段某旭、蒋某鹏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五涉恶:多次聚众斗殴,三名“00后”被判刑
被告人宿某广、刘某龙、杨某,三名被告人均为“00后”青少年。
2017年以来,被告人宿某广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某龙、杨某等人,通过微信群、个人微信、手机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南安市、晋江市等地的公众场所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晋江法院一审判处:宿某广、刘某龙、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晋江法院刑一庭法官曾摩托告诉记者,案件一和案件二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在涉黄领域当中的集团犯罪,而且由于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因此案件也比较特殊。“我们应该要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要严惩也要保护,从根源上来保障未成年人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赖珊珊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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