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23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源头防控,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对于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
条例强化人大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防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预防,因此,条例坚持源头治理: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规定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二是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与用地结构,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三是推广清洁能源,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由于沿海区域大气污染连片化趋势对我省大气质量存在一定影响,因此,条例规定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为应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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