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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马伊琍状告晋江某厨具店侵犯肖像权 晋江法院判令侵权公司道歉并赔偿12.5万元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8-10-11 09:14
  

  晋江新闻网10月11日讯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演员马伊琍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某厨具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2.5万元。

   案情回放:马伊琍索赔肖像权

  2017年初,晋江法院受理原告马伊琍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被告晋江市某厨具店(简称被告二)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伊琍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广告,销毁所有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广告和产品包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15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曾于2010年9月6日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旗下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广告有效期为36个月。若被告一不再续约,被告一须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停止发运相关货品,并同时向经销商、卖场及传媒单位出具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广告的书面通知。

  此外,原告与被告一在《广告代言合同书》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广告代言合同。被告一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诉之后,仍继续在公司网站使用和发布包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信息。被告二在2016年6月份期间存在销售涉及原告肖像的餐具及厨具等产品。

图片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院判决:侵权公司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一、被告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一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等因素,在原告及被告一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遭受损失或者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法院综合原告肖像商业价值、被告一公司企业性质、广告代言费用、发布肖像数量及位置等内容酌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其次,原告在庭审中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被告二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以及被告二是否存在共同侵权故意等构成要件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一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一赔偿因侵犯原告肖像权造成损失(包括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2.5万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经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杨人从 吴婷婷 尤燕玲)

标签:侵权|马伊琍|厨具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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