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宣判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案
晋江新闻网8月22日讯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生态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禁止从业3年、赔付相应费用共计42.2万元。此案是晋江法院审理的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首例公益诉讼。
吴某素、吴某尼是夫妻,他们在深沪租赁搭盖厂房,共同经营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
晋江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吴某素、吴某尼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深沪镇某村开办一家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墙角的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的荒林地,严重污染环境。
经采样监测,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车间地面水中的重金属铜、锌、镍、铬等均超标,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的行为均触犯刑法,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晋江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土壤恢复费用、地下水恢复费,承担鉴定评估、修复验收等费用。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还损害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据此,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两被告人3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两被告人应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验收费用人民币28.2万元,支付晋江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本案支出的鉴定评估等费用人民币14万元。
(记者_胡志法 实习生_陈雅彬 通讯员_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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