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布2017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核心提示
明日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日,泉州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度十一大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何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多加防范,遭遇消费陷阱和消费纠纷时,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记者王丽虹
洗衣机无故自燃 获赔新机及3000元
消费者康先生于2015年10月在永春县“理想电器商场”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松下洗衣机。去年5月1日,因在使用中突然起火,洗衣机燃烧殆尽,房间内门窗、墙壁和天花板也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由于还在保修期内,康先生到销售商处欲进行索赔,发现该销售商已经倒闭关门,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过调解,位于上海的松下洗衣机生产商委托当地维修人员作为厂家代表参与调解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厂商为康先生更换了一台洗衣机并补偿3000元清洁费。
8.7万元买二手车 没想到竟是水淹车
去年4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她于去年3月14日在安溪县城厢龙达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成交价8.7万元。4月4日她发现该车是水淹车,但购买时车行并没有告知,且推脱不予负责。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诉车行与李女士一同将该车送修理厂检修,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条款。车行愿意赠送1次汽车常规保养服务。双方约定待李女士还清按揭贷款后,如果要卖车,车行以市场价优先购买。
声称免费美容 进店后被强制消费
去年3月27日,消费者张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去年3月25日,安溪县凤城丽鑫美容养生会所工作人员以免费洗脸、免费领取洗面奶为诱饵,将他拉入店内体验,后却被强制消费收取500多元,要求退款无果。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把多收的款项300元退还给消费者。
衣柜超期未装 两次调解获赔5100元
消费者陆女士于2016年6月29日在洛江区居然之家“维意定制”展厅购买衣柜,支付货款1.4万多元,并签订居然之家标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交货时间过了,商家还未履行合同约定。去年1月17日她拨打12315投诉,要求商家交货,并承担违约金。
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承诺于去年2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并承担2204元违约金。2月22日,陆女士再次投诉商家未按调解意见履行送货安装义务。经二次调解,商家于2月25日送货安装,并赔偿5100元。
水泥难以凝结 消费者获赔2万元
去年1月28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南安金淘镇土豆仔水泥店购买21吨水泥,用于自建房使用,但使用后却发现水泥没有凝结。他向商家反映,但商家否认是质量问题,几经沟通无果,去年3月6日他拨打12315投诉。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额权利。”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方及水泥厂家共同补偿陈先生损失共计2万元。
美发店搬地方 退预付款却遭拒
去年10月13日,消费者庄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她在泉港区彩琳娜美发店办理一张1000元消费充值卡,可享受6.5折优惠。后因该店搬迁,她认为路途远不方便,要求退回卡内剩余600元,商家认为要退款的话,之前就不能享受6.5折优惠,需按原价收费,只同意退还315元。庄女士认为不合理,故投诉。
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美发店购买充值卡后,双方已建立了预付消费合同关系。经过调解,商家最终退还卡内余额600元。
使用不到9个月 不锈钢门生了锈
去年1月18日,消费者庄先生向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田村的杨先生购买了10套不锈钢防盗门及锁具,共计50280元,但用了不到9个月,不锈钢防盗门的表面出现锈斑和表层腐蚀等质量问题。庄先生向杨先生反映质量问题,但多次协商无果。
去年9月26日,庄先生拨打12315投诉。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前杨先生为庄先生制作玻璃等其他业务,该笔费用约9000元不再收取,另外再补偿庄先生2万元。
新车坐垫生锈 商家同意更换
消费者王先生于去年11月8日拨打12315投诉称,他向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部本田XRV汽车,使用过程发现坐垫底下生锈,要求更换遭拒,且因超过时间不予免费首保,故请求帮忙调解。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商家帮王先生更换前排生锈坐垫,免费给予首保,并做出承诺该车为原装车,不是泡水车或者二手车。
商家少发货物 经调解获得退款
去年11月24日,消费者陈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他于双十一当日在天猫商城“贻庆食品旗舰店”购买了900元食品,商家少发了1/3,多次联系商家,不予处理。
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网店负责人称双十一发货较多,可能会存在少发的失误,商家提出退款或补发货物两种方案,最终陈先生同意退款。
辅导班中途停课 剩余费用竟不退还
消费者陈先生于去年7月7日拨打12315投诉称,他于2016年3月在鲤城区铭大教育,为孩子报名一学期辅导班,价格1.7万元,课程上到一半,学校因孩子无法遵守课堂纪律结束了孩子的课程,剩余费用也拒绝退回。
经调解,该教育机构最终同意退还费用5000元,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
限购无法买房 开发商拖延退定金
去年12月26日,消费者黄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他于去年8月底支付5万元定金购买世贸御龙湾的商品房,后政策有变,外地户口被限购,无法购买,他办理了退款手续。开发商一直告知在走流程,拖延未退款。
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调解,开发商同意退款给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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