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厦门2017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8-03-14 10:06
  

  日用品店虚假销售芒果,新购汽车竟有维修记录……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厦门市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张志瀚律师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陈珂律师进行了点评,给消费者以警醒和维权借鉴。

  案例1

  日用品店虚假销售芒果

  去年8月,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厦门市衡器检定站、质监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思明区致尼士日用品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执法人员从店门口写有“芒果”字样,并贴有快递运单的5箱快递箱中随机抽取一件收件人为朱慧的快递,现场拨打电话,核实相关购买信息。对方表示其并非朱慧,也未到厦门买过芒果。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制售芒果汁、销售雪糕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共处罚款62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7元。

  律师点评:商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计量法》。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

  案例2

  “美团网”餐厅无服务许可

  去年7月,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绵阳市涪城区案件移送书,称该区成蓉记香辣蟹爬爬虾餐饮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合同,并在该公司所属的“美团网”上发布三款团购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作为“美团网”的经营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行为已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9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律师点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美团网”未尽到审查义务科以重罚。

  案例3

  推销保健品夸大治疗功能

  今年1月, 12315接举报称,幸福之家保健品销售点(文屏山庄二期77号楼1楼店面)长期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医疗器械理疗仪,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经调查,当事人自去年11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播放“皇城之星”和“纳豆激酶”视频课件。课件中宣传“健得福”心脑血管治疗仪对冠心病、高血压等8种症状有治疗作用,但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标注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辅助治疗”。课件中宣传“纳豆激酶”对高血压、心绞痛有治疗作用,但实际上“纳豆激酶”并非药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2500元。

  律师点评:商家刻意混淆“治疗”与“辅助治疗”的区别、“药品”与“食品”的区别,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4

  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承诺

  自2016年8月起,筼筜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数十名业主关于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业主反映,当事人销售房产时曾承诺房产可返租作为酒店式公寓,投资回报率高,交房后开发商却并未履行承诺,认为构成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即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开发商对投资回报率的宣传,显然违反了规定。

  案例5

  冒牌化妆品造假者被判刑

  2016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恒通花园28楼的被举报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等品牌共计10款化妆品,涉案货值高达300余万元。本案达到案件移送标准,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给厦门市公安局。公安部门抓获嫌疑人10名。其中,4名嫌疑人被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涉案当事人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又购进并销售假冒化妆品,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权益,触犯刑律。

  案例6

   虚假宣传引134人投诉

  去年8月起,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厦门白矮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消费纠纷投诉40余件(实际要求退卡退款的消费者共计134人)。经调查,商家承诺的各项服务设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各项服务水平未达到事前宣传标准。目前,该案还在调查中。

  律师点评:该经营者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例7

   唆使14岁少年贷款买车

  今年1月8日,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市公共安全指令单,到现场处理。现场消费者一方有三人,两人刚满18岁、一人才14岁,车行有两人在场。经了解,消费者两天前在该店购买一台二手摩托车,骑行一天后,发现车辆存在漏油、刹车不灵等问题。此外,为上牌及办理贷款等,店家唆使该14岁未成年人以另一名18岁年轻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并贷款成功。最终,商家与小微贷款联系,先将车款4500元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再将贷款现场返还贷款人员,双方解除买卖关系。

  律师点评:14岁消费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若无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其未满18岁无法取得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

  案例8

   空调消费者三次变更诉求

  去年10月,彭某反映,他在翔安区彭仁心电器店购买3台空调,价格6000元,使用中发现有2台空调存在漏油、制冷不佳等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经调解,彭某变更诉求,认为商家虚假宣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商品,要求退一赔三。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前置程序,对涉案商品商标及质量状况介入调查,确认涉案空调商标没问题,质量状况也已明确。调解中,彭某再次变更诉求为退还5台空调购买款项1.03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被诉方表示,产品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但投诉方主张的误工等损失畸高、不合理且无有效证明,其可退还5台空调购买款项1.03万元,但仅同意补偿人民币1000元。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合意。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但消费者无有效证据证明。

  案例9

   新购汽车竟有维修记录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伊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10月向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辆“大众”辉腾轿车(价格:525000元),却发现该车已有维修记录。经查,该车系从泉州公司调货而来。泉州公司在之前例行库存PDI检查中发现该车右前门的电吸门自吸效果不佳,经原厂配件更换,车辆达到可销售标准。因该检查属例行工作,泉州公司未向厦门公司告知情况。经调解,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消费者,并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

  律师点评: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PDI操作记录,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其并无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欺诈。

  案例10

   销售翻新车赔偿300多万元

  去年1月16日,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福建骏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格为107万元的玛莎拉蒂车辆,被告保证该车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该车存在重新喷漆维修等问题,以销售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07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000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061.64元;向原告吴女士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0000元。

  律师点评:商家隐瞒消费者车辆碰撞维修记录,构成消费欺诈。法院按法律规定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记者 彭怡郡 通讯员 安娜)

标签: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