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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那些不能晒的“秘密”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8-01-23 09:36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微信朋友圈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这个迅捷的社交工具,大家不仅通过它聊天,还将它当成记录心情的“私家领地”,许多平时不能说、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都在这里一吐为快。与此同时,一些涉及自己隐私、他人隐私的“秘密”也纷纷出现。专家提醒,有些行为间接泄露了个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可能危害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当下正是春运抢票高峰期,市民晒朋友圈前应把重要信息遮盖起来。律师表示,如果随意晒他人的隐私对他人造成侵权,要受到法律惩处。

  女大学生遭骚扰诽谤,涉案嫌疑人被拘留。 (泉州警方供图)

  案例篇

  晒自己“秘密”这些人亏了

  在朋友圈晒美食、美景、美照,发些日常心情本是一大乐事,可是“晒亦有度”,如果不小心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晒车票泄露信息被骗

  “票都买好了,坐等回家啦。”前不久,郭女士发了一条朋友圈,并附上了一张火车票的照片。过了几天,她接到一个自称是铁路售票点打来的电话,告诉她购买的火车票身份验证出了问题,需重新验证。郭女士按照对方说的步骤一步一步操作,当她将刚收到的验证码告诉对方后,电话立马就被挂断。随后她发现,自己网银里的2000元分两次被转走了。事后,公安部门和铁路部门判断,郭女士很可能是因为朋友圈发的火车票没有打马赛克导致信息泄露,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朋友圈晒娃招来骗子

  2015年5月4日下午,王女士突然接到电话,对方称是其女儿班上的江老师。在电话中,江老师心急火燎地对王女士说:“你女儿在上体育课的时候不小心手摔骨折了,现在送到医院,办住院手续需要先交5000元。”王女士一下子慌了神,赶忙往对方账号汇入5000元。过了一会儿,王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才想起来跟班主任再联系一下,得知女儿安然无恙地在学校上课。

  随后,王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询问下,王女士这才想起,自己前几天刚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组跟女儿在学校开展亲子活动的照片,没想到这就被骗子利用了。

  晒他人“秘密” 这些人栽了

  发生纠纷就在朋友圈发侮辱他人的言论、心情不好就散布恐怖言论、在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求关注……当下,诸如此类的乱象屡见不鲜。专家提醒,网上诽谤诋毁他人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

  侮辱性语言:认错“凶手”发表不当文章 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

  2017年4月14日晚,泉港张某甲与其朋友庄某等人在饭店一起吃饭。其间庄某看见张某甲与他人争吵,上前询问情况时与张某乙的丈夫发生争执。事后,张某乙在查看事发现场视频资料时,误认为张某甲也有殴打其丈夫,是“凶手”之一,便在“美篇”(图文创作分享APP)上发表题为《行凶者逍遥法外,劝架者还在医院》的文章,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在文章中评价张某甲为“凶手”“犯罪嫌疑人”“社会蛀虫”等,该文章阅读量11696次、评论69条。

  张某甲认为张某乙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等。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美篇”和微信上公开致歉。

  捏造情节诽谤他人:女大学生被骚扰 涉案嫌疑人被拘留

  2017年9月12日,泉州网警巡查执法账号接到洛江某大学大四学生陈某的私信求助,其手机号被一网友挂上招嫖广告后在陌陌群中传播,致使多人通过微信和电话对其进行骚扰,自己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被严重干扰。

  泉州网警主动联系并配合@泉州洛江公安开展侦察工作,并于2017年9月22日在漳州将嫌疑人黄某荣抓获。经调查,黄某荣对捏造情节诽谤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传播淫秽视频:男子伪装成小女孩诱骗受害者裸聊

  2016年8月,泉州、鲤城两级网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龙。经初步勘查,在林某龙的网盘中存有大量淫秽色情视频,网友可以通过其在微信上提供的链接直接进入观看。在林某龙的网盘中,还存有十几段疑似其拍摄的涉及幼女下体的视频。

  经讯问,林某龙供述其在2014年4月至7月间,通过QQ聊天先后认识两名云南籍和贵州籍的女孩。林某龙伪装成十岁左右的小女孩,诱骗对方与其QQ视频裸聊,伺机保存并制作成淫秽视频上传网盘。犯罪嫌疑人林某龙随后被刑事拘留。

  分析篇

  受利益驱动制造轰动效果

  2017年10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从公安角度而言,自然是违法的不能发,例如涉黄、涉恐、涉不实信息、涉侮辱诽谤、涉贩枪等。而对于网警而言,涉及敏感内容的都在管理范围。”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人员表示。

  那么,为什么网上还会有那么多不能晒的“秘密”呢?泉州师院人文与传播学院讲师张文心表示,这要区分看,有些是故意泄露,有些是无意泄露;有些是泄露他人隐私,有些是泄露自己隐私。隐私泄露的原因主要是:受利益驱动。数据时代,信息就是资源,一些不法人员借助网络的虚拟性与快速传播性来贩卖数据,从而获取利润,造成了用户信息大量泄漏。又或者一些个人或者团体利用隐私信息能满足普通受众的“窥私”心理,贩卖隐私信息,博取眼球,制造轰动效果,获得利润。

  不知违法口无遮拦犯事

  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强也是其中一个原因。部分用户缺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导致个人隐私被许多“个人隐私偷盗者”轻易地偷取和使用。

  “没有想到在网上随便发布一条信息,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还得治安处罚,真是不值得。”不少网上口无遮拦的市民落网后,都后悔不已。

  “一是不知道违法,二是认为法不责众,自己也不是首发,三是吸引眼球,求关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人员表示。一些人认为网络世界没有约束,便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作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殊不知这些虽属于私人空间,但网络并未完全脱离现实社会,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这决定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否则会付出法律代价。尤其微信“朋友圈”往往“朋友”众多,且信息分享散布广泛迅猛,一旦发布对他人不利的负面消息、评价,很容易造成大规模传播,后果不堪设想。

  提醒篇

  随意晒他人“秘密”涉嫌违法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成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些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莫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语。

  对于在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不管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点击量、下载量超过相关标准的都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你所在的群里发生上述行为时,你应该提醒群主,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20部并且牟利的、传播淫秽视频40部非牟利的及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短信达到200条等行为,均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不一定为牟利,有些人是觉得好玩,点击率高,殊不知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让自己身陷牢狱之灾。”

  这些东西千万别晒到朋友圈

  泉州网警巡查执法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不要晒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晒护照、家门钥匙、车牌:机票和火车票的条形码或者二维码含有乘客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等,也会透露你特定时间所处的特定位置以及生活圈范围。有被人利用高科技窃取个人信息的可能。所以为了安全,尽量少晒,即使晒票也别忘了遮“码”。

  不要晒位置:如果在朋友圈里发布了带有位置信息的图片,将会暴露非常真实的个人信息,窃贼就可以算出他离家的距离,据此推算作案的最佳时机。

  不要晒孩子照片及姓名:在现实中,很多骗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但却可以将孩子和妈妈的名字叫出来,还能有两人的照片,原因就在于微信中“附近的人”这个设置。爱晒孩子照片的父母们,不妨限制一个分享的范围。

  不要晒个人电话号码:“亲们我手机号改了,新号码是138×××××,亲们都存下常联系。”朋友圈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信息,换了新手机号码,又觉得一个个通知有些麻烦,于是在朋友圈里发布一条信息,殊不知这样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不要轻易参加在线测试、抢流量、砍价送礼品等活动:这些可能会将你的名字、手机号码、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信息泄露出去,之后对方可能会往你的手机里发送大量的垃圾短信,严重的还可能会对你及家人的安全造成影响。

  建议篇

  专家:完善立法内容提升公民媒介素养

  那么,如何减少乃至杜绝网上出现这些不能晒的“秘密”呢?

  张文心认为,首先,在国家层面,政府需要加快完善立法的内容,细化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方式以及处罚条例,严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以及审核。另一方面要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比如数据扰动技术、数据匿名化技术以及数据加密技术等,一定程度保护了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其次,在行业层面,要完善行业规范。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者也要对用户的隐私安全负责任,不能设置窃取用户隐私的软件功能。自媒体平台要起到“把关人”的作用,对于尺度过大的隐私信息要进行屏蔽,严防炒作隐私的现象。最后,还要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提高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由于一些公民媒介素养的缺失,他们不能清楚地分辨出虚假信息,也容易被自身的不良心态影响并做出一些错误的网络行为,主动或者被动使自己的隐私信息暴露在网上。

  部门:转发信息先求证以官方发布为准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人员介绍,为适应迅猛发展的自媒体网络时代,泉州警方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控网络舆情的系统。各地警方也都开设了官方微博或官方微信平台,通过这些渠道,可及时发布警情,公开信息和辟谣。

  泉州网警巡查执法工作人员提醒网民,发布信息时可以先求证再转发,对于涉及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重大舆情的人员伤亡情况,不要道听途说就急于发布,对出现“网传”字眼的信息,更要慎重转发。应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要获取准确信息,可以关注各大媒体、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两微一端”。“微信好友建议加备注,防止被不法分子冒充好友进行诈骗。”

  律师:群主应尽到义务维护好群里秩序

  周成铿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均要求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明确群规、及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发现有情况后及时向平台举报等;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非法信息、违法行为在群里泛滥。而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要随意转发非法信息。”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庄霆雳/文)

标签:朋友圈|个人信息|诈骗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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