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偷藏11万元补贴 最终女方得更多财产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其中,被男方转移隐藏的部分财产,七成被判给了女方。
法官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丈夫:“你偷卖房转移财产”
近日,张先生将妻子凌女士(化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家住海沧区,二人年龄都在40岁左右。据张先生起诉称,2004年,夫妻二人结婚,两年后生了一个儿子。但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就经常争吵,甚至与对方的父母亲也发生矛盾。
因此,两人决定离婚,但又因为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张先生指责凌女士恶意转移财产。他说,凌女士婚前在老家买房,登记在她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后来,她偷偷把房子卖了,独吞了卖房款。还有,她把每个月的收入都转给亲戚。
妻子:“你偷藏11万元补贴”
在法庭上,凌女士为自己喊冤:卖房子早在2013年5月就完成了,至起诉时已有3年多时间,“恶意转移”的说法讲不通。
凌女士也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针对双方的说法,法院调取了两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进行核实。调查发现,凌女士的账户里有转出记录也有转入记录,他们的儿子交给凌女士母亲照顾,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转出与转入之间的差额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围。
张先生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他拿到补贴后曾两次取款,共计11万余元。此外,他曾在一家家居店刷卡近十万元。
面对妻子指责,张先生承认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但是,他辩解说这些补贴全部用于还卡债和生活支出。
对此,凌女士质疑说,家中当时没有添置任何家具,这些钱究竟用在哪里?而且,两人收入稳定,没有必要举债。
判决:男方隐匿财产,补贴70%归女方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凌女士出售房产的时间距离离婚诉讼时间较长,不符合离婚时转移变卖财产的时间要件,但根据当初买房支付款项的情况,婚后支付的大约3%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须依法分割。从在案证据看,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张先生称已经花完,但又无法举证说明其合理用途,因此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公积金目前无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补偿差价;凌女士出售房产所得款中有3%属于夫妻共有,两人均分,即各分得1.5%;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法
隐藏转移财产七成以上归对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行为方为男方的,女方分割的财产份额不低于70%。
不过,在实践中,适用该两条法律法规的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到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事实,因此导致不少离婚当事人敢于以身试法。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的婚姻生活里加强沟通,准确掌握家里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留存证据。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流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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