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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漳州厦门三地发布2016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17-03-14 14:44
  

  漳州

   案例一:销售汽车尾气超标排放

  漳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从江西某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购进货车2辆,汽车的排放标准为GB18352.3-2005国Ⅳ、GB3847-2005。执法人员依法将货车送到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检验。经检验,送检的汽车尾气均超标排放。

  因当事人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计174600元。随后,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31440元。

  案例二:违规收取公交IC卡办卡费

  2016年3月,龙海市某公交公司未经省或市物价部门批准,向消费者擅自收取公交IC卡办卡费。该公交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以每张2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1400张“e通卡纪念卡”,购买金额为35000元。该公交公司只向消费者提供“e通卡纪念卡”的办理,没有提供普通卡、学生卡等其他公交IC卡的办理。截止案发时,该公交公司共销售上述“e通卡纪念卡”1215张,违法经营额34170元。

  公交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滥收费用限制竞争行为,漳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违规收取水电周转金一物业公司被罚6.6万

  福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开发商聘请,为龙海市某小区前期物业。该小区商品房有9幢共计590套,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6年2月1日起,上述商品房开始交付业主使用。物业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未受到供电供水部门或小区业主委托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以提前预缴小区公摊水电费、电梯维保费及年检费、公共设施设备维保费等电费的支出为由,统一要求所有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需缴纳水电周转金(500元/户)。至案发时止,物业已向132户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合计66000元。

  经龙海市市场监管局查明,涉事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

  案例四:东山一电子商务公司淘宝刷单虚假交易

  东山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购买了2个淘掌柜3288平台账号,分配给淘宝推广员使用,为淘宝商家提供刷单服务。按照约定,淘宝推广员虚假购买淘宝商家指定的商品,并形成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帮助淘宝商家的指定商品交易数量大幅增加,以达到吸引人气、提升商业信誉的目的。而每完成一笔刷单任务,该电子商务公司收取5-10元不等的刷单佣金。

  经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该电子商务公司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工程招投标“串标” 11名当事人共被罚11万

  邹某林等11人在参与华安县新圩镇某老人活动中心主体结构工程招投标中,这11个投标者私下一致同意邹某林为中标人,事后由邹某林给其他每户投标者3300元的好处费。最终,邹某林挂靠的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愿中标。当晚,因有人举报“串标”,邹某林未支付好处费。

  由于邹某林等11个投标人,人为左右了标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集体公共利益,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鉴于邹某林等11个投标人的这一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邹某林等1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1万元。

  案例六:网店虚假宣传漳州一服装贸易商被罚1万

  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设立“穆杉男装专营店”,销售男士服装;2015年12月1日,该贸易公司委托石狮某服饰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品牌、样式、颜色、材质(面料成分:100%聚酯纤维、里料成分:100%聚酯纤维、填充成分:100%聚酯纤维)、尺寸制作23件“穆杉”牌水洗加绒夹克,随后将制作完成的衣服拍照后上传到“穆杉男装专营店”的网页中,并在该服装旁边的标题标注“穆杉2015秋冬潮流男士纯棉水洗加绒夹克欧版修身加厚连帽棉衣外套男装夹克立领”文字,上架销售。

  涉事贸易公司在商品的标题上,对“面料成分、里料成分、填充成分均为100%聚酯纤维”的夹克作“纯棉”水洗加绒夹克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芗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销售冒牌洁具南靖一商家被罚13.5万

  2016年9月,根据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举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对赖某经营的卫浴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放有待售的外包装标有“HHSN”、“辉煌”注册商标标识的浴室柜25套及陶瓷盆10个,这些都是冒牌的产品。

  赖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赖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冒牌洁具,并处罚款135000元。

  案例八:商贸城违规宣传被罚20万

  漳州某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提升其开发项目的知名度,留住有效客户,开展一个“旺铺VIP火爆登记,送三重好礼抽奥迪A6L”的有奖招商推广销售活动,其最高奖为奥迪汽车终身使用权,价值超过五千元。当事人制作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含有“某国际中国最佳商贸物流运营商”、“闽粤商贸第一城漳州某城―150万m2闽粤一站式商贸集聚中心”、“某国际中国商贸物流第1品牌”、“产权旺铺漳州投资第1选择”、“某城、闽粤第一中国领先”、“高速口省道边漳州最佳商贸宝地”、“中国最佳商贸物流运营商”、“打造闽南最具影响力的商贸物流商圈”等内容。

  涉事商贸城有限公司举办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广告法》所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费计14600元,漳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九:搭售月饼还违规收空气净化费

  漳浦某公司主营业务为住宿、KTV服务和餐饮,利用中秋节契机在KTV服务中推出月饼搭售和增加空气净化服务的增值营销活动,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和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结账时,该公司自动将月饼和空气净化服务费用计入消费者的账单中。

  该公司以25元/块的价格购入4650块月饼,活动开展期间在KTV包厢中以50元/块的单价和2块/间的配置,共搭售出4924块月饼(因消费者购买但未消费而被该公司回收了274块月饼,该公司将其二次销售),销售收入为246200元。此外,该公司分别购进22台禾子空气净化器和20台PHILIPS空气净化器,采购支出共202600元。然后以“绿色健康包厢费”的名义和60元/(间·次)的标准向消费者收取空气净化服务费,收取次数为2502(间·次),收取金额为150120元。经查,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396320元,违法所得为77470元。

  涉事商家违背消费者意愿进行月饼搭售和增加空气净化服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集满赞却不给换电影票诏安一电影城被罚2000元

  诏安某影响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影城在国庆期间利用微信平台搞促销活动,发布“国庆长假精彩大片免费抢,集赞五十个换取免费票一张”的广告。投诉人按要求集五十赞后到某电影城换取影票,该电影城未按照承诺所约定的给予换取影票,称只能换取指定其他场次的影票。经查,该公司在广告促销活动中内容含有“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电影城所有”。同时还查实,该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号“某电影城”作为该公司企业名称开展宣传活动。

  诏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诏安某影响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此外,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诏安电影城”作为企业名号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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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费者|维权
稿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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