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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漳州厦门三地发布2016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17-03-14 14:44
  

  厦门

   案例一:“e通卡”普通卡未能供应

  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厦门唯一一家主要从事公交IC卡制作与销售。其销售的公交IC卡俗称“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和纪念卡两种,普通卡是通过缴纳押金(30元)的方式取得,纪念卡的售价为30—35元/张。但经调查发现,部分售卡网点只销售纪念卡。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设置服务障碍”的“限定”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销售侵权“金门高粱酒”

  去年11月09日,相关部门对好味亭小吃店现场检查,经检验,店内包公鱼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后续检查中,还发现店内销售假冒侵犯“金门高粱酒”注册商标的金门高粱酒12瓶。

  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2296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满月宴引发群体中毒

  去年8月6日晚,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该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根据湖里区疾控中心采集可疑餐次食品样本及患者肛拭子样本进行致病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确定本次事件系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可能的原因是食物加热不彻底。

  执法人员经过调解,由当事人道歉,并退还就餐费用和赔偿,金额总计27000元。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四、案例五:经营停止服务引会员集体投诉

  去年8月,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针对翔安区嘻哆哆儿童游乐园的投诉55件,消费者在汇景来雅购物广场办理会员卡后,商家突然关闭游乐场所,找商家协商未果,仅上述消费者卡内余额就达23673元。历经三个多月,会员卡尚有余额的数百名消费者均按其意愿分别办理了退款或转卡。

  去年1月20日起,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针对厦门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均为消费者通过该公司运营的手机APP软件上购买一年期多次洗车服务,但该公司提前中止服务,无法兑现承诺。

  最终,厦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54起投诉的消费者调解成功,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9900元。

   案例六:销售展厅车欺诈消费者

  2014年6月6日,陆某在厦门瑞荣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车身价为25万元人民币的白色尼桑公爵车,但事后陆某发现购车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在展厅拍摄的车辆一致。陆某先后以欺诈为由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海沧区工商局投诉,但因涉及金额较大,调解未能成功。陆某认为该公司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汽车公司承诺不向陆某出售展厅车,而实际出售的是展厅车,属于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某的权益造成损害,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陆某购车款242000元的1.5倍计363000元。

  案例七:擅自抵押汽车合格证因无法按期解押惹群体性投诉

  去年以来,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所购买的汽车因汽车合格证被汽车4S店抵押给银行而无法上牌,涉及金额431万元,涉事4S店共有三家: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涉事企业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违规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将收回的汽车销售款挪于他用,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由于企业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消费纠纷调解工作举步维艰,故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最终对上述消费纠纷终止调解。据悉,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

  案例八:除夕前烟花爆竹伤人经营者先行赔付

  2016年除夕前一天中午,陈女士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称家人在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烧焦。

  由于临近春节,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该批次“吐珠类”爆竹的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现场调解,由该公司先行赔付消费者陈女士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春节过后,经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消费者人民币3000元。

  案例九、案例十:以旧充新、虚假促销

  去年1月,消费者反映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结果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联系该商家退货未果,故消费者要求退款。

  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故执法人员对投诉调解予以终止。但针对该起投诉中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深入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去年12月初,7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乌涂商业街的景讯通讯店以“手机一台仅需299元”为宣传内容吸引消费者进店购机,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手续,299元实为首付款,每月还需按期缴纳几百元不等的月供款和按揭利息,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经多次协调,历时一个月多,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得以取消,同时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最终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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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费者|维权
稿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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