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如果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本市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带头示范,在公务活动及个人生活中做出移风易俗、绿色文明生活的表率,形成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风尚的榜样。对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曾志明 罗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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