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www.ijjnews.com   闽西新闻网  2017-01-24 11:33
  

  文物保护单位等任何时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了限制燃放区域,为保障公共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在这些禁放场所,无论什么时间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同时,为加强源头管理,我市还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规定。《条例》要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其他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及常设的零售点。龙岩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另行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条例》指出,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标签:烟花爆竹
稿源: 闽西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