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石狮市区即日起禁燃烟花爆竹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  2017-01-17 12:27
  

  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即日起,在石狮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为:1.旧华山环岛→北环路→威兰西服饰公司路口→石泉二路→华侨医院→香江路→香江路与港口大道十字路口→学府路→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西环路→北环路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2.石狮服装城、钞坑片区。

  通告称,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时间、地点燃放。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记者 李昌乾)

标签:烟花爆竹|禁放
稿源: 海峡都市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