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区吸烟 厦门一员工丢“饭碗”状告公司
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公司能不能开除?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
据悉,劳动者蔡先生因吸烟失去了工作,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由对其“劝退”。蔡先生离职后,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事件
禁烟区内吸烟,员工失去工作
蔡先生原本在厦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截至离职之日,已工作近3年。2015年3月9日凌晨3点左右,蔡先生在公司洗手间抽烟,结果被当天值班的警卫发现,随后被公司调查。
公司调查后认为,蔡先生在公司禁烟区吸烟,已经违反公司手册规定的工作纪律,按照公司的规定应予开除。于是,公司让主管和人事部门对他进行“劝退”。
次月,蔡先生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在公司的“劝退”之下“自行离职”。
不过,离职后不久,蔡先生就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诉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而且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他合计索赔19万余元。
焦点
劝退吸烟员工,公司违法了吗?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针对本案这一焦点问题,近日,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蔡先生说,被告公司歪曲事实,以原告在禁烟区吸烟为由,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此,应当支付原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蔡先生还拿出了一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复印件”,该公告载明“生技设计蔡某于2015年3月9日凌晨3:00左右被警卫稽核到在男洗手间抽烟,以上经调查属实,现根据《奖惩管理办法》适用解除劳动关系之条款……在公司禁烟区吸烟(造成损失部分照价赔偿),公司员工代表会讨论决议,现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对此,被告公司不承认这份公告的真实性,还答辩称,原告在公司禁烟区抽烟,已经违反公司手册规定的工作纪律,公司只是让主管及人事部门对蔡先生进行劝退并未开除,是原告自行辞职,双方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被告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判决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须赔偿
被告公司以员工在禁烟区吸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对此,法庭审理查明,该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对消防安全要求较高,卫生间为禁烟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应予开除。这些规定在原告入职时均已知悉,并经培训上岗。在原告违反禁烟规定后,被告公司并未开除他,而是予以劝退,系本人辞职。针对原告提供的“公告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在其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措施。而且,被告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原件,有原告签字盖章,载明系蔡先生本人辞职。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蔡先生索赔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开除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中,员工违禁吸烟,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由对其“劝退”。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对何谓“严重”并未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己做合理的界定,以规章制度方式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而决定。
相关案例
禁区吸烟丢工作法院判开除有理
因为吸烟丢了饭碗,蔡先生并非第一个。此前,上海的劳动者卫先生也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卫先生是上海一家轮胎公司的员工,他明明知道唯一的吸烟区在不远的亭子内,也知道禁烟区不能吸烟的公司规定,但是,还是因为烟瘾发作,在硫化车间打浆间现场吸了一支烟,最终被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卫先生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2012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合理依据,作出驳回卫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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