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经理收受回扣8万余元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在大多数人看来,“受贿”这字眼似乎都认为与“官”有关。事实上,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受贿行为。日前,晋江某企业采购部经理曹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放:
采购经理收受回扣8万余元
今年30多岁的曹某是晋江某企业采购部经理。他本来工作认真勤快,也深受公司老板的信任。由于掌握企业采购大权,曹某自然成为客户讨好的对象。
2009年10月份,石狮市某包装用品公司为报答曹某在业务上的关照,给了他一笔回扣。此后,尝到甜头的曹某一发不可收拾。至2014年10月27日间,曹某25次收受该包装公司回扣共计2.6万余元。
收受回扣,成了业务往来的潜规则。在曹某担任采购部经理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该公司供货商贿赂款、回扣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曹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官点评:
公司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是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受贿罪小,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他们受贿,不仅会损害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也干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因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利于准确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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