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今年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啦!
根据《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1号)、《三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7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市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三明市区户籍且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即17712元/年·人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6)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书面授权书背面应复印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子女复印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含户口本首页,要求能体现落户三明市区(含乡镇)满年限的时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市区的派出所开具原始落户证明;
(4)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者,需原地(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7)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应提供由民政局、残联、计划生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一)受理时间
2016年9月7日至9月21日,申请人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2016年9月23日。
(二)受理对象
1.新申请对象,指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需要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已保障对象,指上年度经审核合格,已纳入三明市区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含已入住廉租房家庭和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中家庭情况(人口、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对象。
(三)受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机关。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新申请对象经本次审核合格取得保障资格,其保障期间自2016年9月起。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报。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延续保障资格。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已保障对象,经本次审核合格后按新的家庭情况予以保障。
四、保障方式
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1.实物配租:指申请人居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相结合的配租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制定配租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
2.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其中,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在分得住房并交付入住之前享受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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