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正文

晋江试水海洋生态补偿 系全省首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08-17 09:35
  

  非法捕鱼6000多公斤 两渔民增殖放流鱼苗8.2万尾

  日前,晋江市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成功推动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深沪渔业码头增殖放流黑鲷约8.2万 尾,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地对晋江海域进行生态补偿。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例海洋生态补偿案例

  晋江新闻网8月17日讯 两名渔民林某和胡某在金门、石狮、晋江海域进行海上捕捞作业时,先后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拖网工具,违法捕获各类海鱼达6000多公斤。日前,林某、胡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试行“增殖放流”,督促两名嫌疑人共同放流黑鲷苗约8.2万尾,对晋江海域进行有效生态补偿,这是福建省首例海洋生态补偿案例。

  渔民胡某拥有一艘渔船,手下有多名船员,常年靠出海捕鱼贩卖为生。今年3月27日至29日,胡某组织、指挥船员出海进行捕捞作业。这艘渔船行至中国金门东边海域时,捕获各类海鱼共计4737公斤,而该海域为“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当月30日,胡某指挥渔船返航,途经晋江海域(东经118° 38.726、北纬24°32.124)时,胡某又指使船员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拖网工具捕鱼。当天,该船捕获各类海鱼787公斤,该海域同为禁渔区。由于使用小网目拖网工具,胡某等人捕获的海鱼许多为幼苗,给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破坏,胡某等人及船只被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当场查获。4月28日,胡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警方扣押其变卖渔获物款项共计5358元。

  就在有关部门查获胡某案件之际,4月24日至26日,另一渔民林某也铤而走险,他和船员在石狮梅林码头海域附近违法捕获海鱼约900公斤,返航时,林某等人途经东经118°45、北纬24°36位置时,再次违法捕鱼,之后被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林某被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在此期间,林某为牟取利益,竟私下联系渔获物买卖中介,并将非法捕捞的海鱼卖出7600元。案发后,涉案现金全被警方扣押。

  随后,胡某、林某两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涉案渔获物重量共达6424公斤。案发后,检察官向两名渔民说理释法,阐明其犯罪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两人均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生态补偿。为提高放流鱼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经海洋渔业专家现场查看,明确了用于生态补偿的鱼苗种类、数量、放流时间、地点等。8月11日,晋江市检察院牵头法院、海洋与渔业局、省海警二支队,敦促林某、胡某在深沪渔业码头增殖放流黑鲷约8.2万尾,检察院邀请渔业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海洋生态环境。

  “在案发海域或者附近海域放流鱼苗,一方面能有效地修复过度捕捞鱼类对海域生态的破坏,放流的鱼苗成长后也可以为渔民增收创利;另一方面能让嫌疑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海洋环境的侵害,系恢复性司法实践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一个有效尝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这是福建省首例海洋生态补偿案例,生态检察将持续为经济发展助力、为生态文明护航。

  (记者_林雅萍 通讯员_吴潮阳)

标签:海洋生态|补偿|非法捕鱼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