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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宅供水拟统一建设管理 偷水或面临2万罚款

www.ijjnews.com   福州晚报  2016-05-27 09:19
  

  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打击窃水行为……26日,由福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对上述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

   拟统一建设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增加和修改相应内容: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用户发现注册水表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时起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目前我省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在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对此,草案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进行运行维护;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偷水拟最高罚2万元

  近几年我省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等损坏供水设施、干扰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给供水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在城乡接合部尤为突出。对此,草案规定:用户不得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清、表前接管、违法开启消防设施、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要增加确保水质安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负责人表示,环城工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很必要的隔离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由供水企业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供水企业每季度将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结果通报辖区供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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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初审条例提出:制定调整居民生活水价应组织听证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昨召开,《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初审。据了解,初审稿在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规划与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和管理、用户权益与用水管理、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建设性的规定。同时,条例还提出,用户有权查询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据了解,这份条例在初审前听取了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业主代表、用水企业、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省发改、卫计、财政、环保、主建、水利、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直饮水。”同时,还建议第十五条第三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减少漏损与二次污染”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在第十二条增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并提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由供水企业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五种活动、“每季度将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结果通报辖区供水主管部门”等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水系取水的饮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解决本地区的供水需求,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记者留意到,在条例草案中,对用户权益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其中水质信息的查询是经过调研后新增加的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者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并尽快到达现场。

  在居民用水方面,条例草案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提出“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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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厦门网讯据东南快报报道(记者齐榕)昨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一审。一审稿在水资源管理制度、跨流域协调机制、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省水资源量存在时空分布不均,地区间差异较大,且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并存等问题。在此情况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难适应新形势需要,因此,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明确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内容。因此,在一审稿中将这三条原本分散在各相关章节的红线,分别予以突出体现。同时,建议增加“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作为第三条第一款。

  同时,一审稿还提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此外,为强化跨流域协调机制问题,一审稿还增加一款明确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共同上一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要,一审稿增写“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深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一审稿还提出,水行政、水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计划组织保护区内居民外迁,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若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工程,一审稿也有具体罚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封闭的,由政府组织强拆,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晖)

标签:供水|偷水
稿源: 福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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