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闽台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闽台合作机制创新。
自贸试验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推进闽台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链多环节合作。
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推动对台服务贸易自由,在电信和运输服务、商贸服务、建筑业服务、产品认证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领域对台开放,取消或者放宽对台湾地区企业和居民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推进闽台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促进闽台服务要素便捷流动。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在货物通关、贸易统计、标准计量、原产地证书核查、检验检测认证、运输工具查验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贸试验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可以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创新合作机制,开展跨境人民币借贷款、外币兑换和股权交易等业务,设立两岸合资银行、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开立新台币账户,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可以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发展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灵活便利的两岸居民入出境政策。简化台湾地区车辆进出境手续,完善配套服务,为台湾地区车辆进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将台胞证号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进行服务,为台胞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便利,支持台湾地区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学习、就业、创业和居住。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基地,完善创业创新扶持体系,为两岸青年创业创新提供项目对接、创客空间建设、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平潭片区可以根据改革试点任务要求,探索实行更加开放的涉台投资贸易试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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