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加快建设电子口岸,形成区内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推进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文化为核心的贸易竞争优势。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至全省。发展飞机等跨境高端维修业态。
促进文化出版、生物技术、信息软件、创意设计、影视动漫等产业升级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远洋航运、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航运金融等领域对境外投资者扩大开放,放宽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简化船舶进出自贸试验区港口手续,推动相关电子数据自动填报。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立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支持企业在区内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发展总部经济和转口贸易。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在口岸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提升贸易水平。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