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年因家暴报警1418起 反家暴除了“反”还需“平”
人格分析
谁是潜在的施暴者
为何伴侣和亲人会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恋爱对象是否为潜在的家暴施暴者?
国家二级心理学家刘富强表示,从心理学上来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概有两种成长记录,一是其成长的家庭充满暴力,他为反抗暴力而成长成暴力者,从表面上就能看出非常冲动性的暴力。二是他生活在充满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的家庭中,造成压抑和退缩的性格,在职场与他人相处时唯唯诺诺,像个“好好先生”,但是在家里十分暴力。
“我遇到过一个案例,有位先生在办公室里是个好好先生,在家里老婆比他强势,他很听老婆的话。他的暴力只对自己的孩子,曾经把儿子的双手绑在楼梯扶手上,然后用皮鞭抽,还拿粪便糊儿子的嘴巴。这种人通常在幼儿时期曾被父母家暴,他非常害怕施暴者,不断地压抑自己,发展成‘讨好的小孩’,长大后遇到比自己强势的人也习惯讨好。但是,遇到和他一样弱势的孩子,就可能对其使用暴力。”刘富强说。
“眼镜蛇”最可怕
旅美临床心理学家黄维仁博士认为,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家庭背景中,常见父亲会殴打母亲,更可能是父母都会殴打他。家中可能有父母离婚、男盗女娼、吸毒、酗酒的问题。施暴者从小饱受身体与心灵上的摧残,被打出一颗崇尚暴力的心。
黄维仁认为,家暴施暴者的类型分为三种,“普通型”、“恶犬型”和“眼镜蛇型”。
“普通型”偶尔会脾气失控,会拉扯、大吼、打耳光,但情况不算太严重。
“恶犬型”像极凶恶的狗,且看不见自己的缺点,总以为自己才是受害者。同时,他们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者,嫉妒心、占有欲和控制欲很强。事实上,他们非常依赖妻子,并害怕被抛弃,所以采用施暴的方式掩饰自己的软弱。
“眼镜蛇型”施暴者十分冷静、冷酷无情、极度自信、喜欢报复并擅长控制他人,有时甚至鼓励妻子外遇,然后以暴力折磨、控制妻子。最可怕的是,他们施暴时在心理、生理上比平时更趋稳定,甚至可以算准每一拳的力道。
反暴利器“人身保护令”来了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反家暴利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不再是欧美电影和香港TVB电视剧中的“道具”,而是真正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之中。3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发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实,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之前,泉州就已开始探索反家暴新模式,并形成了自己行之有效的经验模式。其中,泉港法院、德化法院率先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自2013年至今,泉州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23份。
新法解读
最大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很明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黄蕴真认为,过去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不懂保护自己,当家暴出现时,不懂得报警、举报,导致家暴愈演愈烈,产生严重后果。《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家暴行为。“一旦发生家暴,被家暴者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黄蕴真介绍,新法最大的亮点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令具有法律的威慑力,当保护令下发至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时,他们有监督作用”,一旦施暴者再次施暴,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
黄蕴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泉州两级法院将致力完善“反家暴审判工作”,坚持对家暴案件优先立案,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亲情陪护制度,强化加害人的心理矫正,修复受损家庭关系。
“这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黄蕴真表示。
申请条件:轻微家暴即可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常务理事夏吟兰认为,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因此《反家暴法》希望,当你受害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就赶快求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或者紧急庇护,脱离这个环境,避免继续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殴打升级为虐待、伤害甚至杀人。
那么,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非必须依附于其他诉讼一并申请,此外,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亦可以代家暴受害者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过六个月,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此加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如何裁定?确信暴力存在即可
黄蕴真表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结合伤情照片、病历、出警记录等证据,同时也允许法官行使综合审查判断。
她解释,法院依法对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时重视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在此基础上,允许法官充分行使综合审查判断。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首令发出
禁止丈夫骚扰妻子
3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发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面临家暴的萧某进行人身保护。
据了解,3月1日上午,莆田城厢区法院收到了原告萧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萧某在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男)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萧某称,结婚后,她经常被丈夫王某殴打,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萧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故当天下午即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萧某。若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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