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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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1994年,朱某进入某研究所从事保洁员工作。朱某自2005年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30日,研究所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7月4日解除,研究所一次性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102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8000元,共计人民币18200元(已履行),朱某自愿放弃其它要求,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纠葛。
后朱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研究所在1994年至2008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据此认定朱某与研究所自1994年至2005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双方之间无劳务关系。
案件评析: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相关规定非常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从目前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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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_曾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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