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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清算注销公司 照样要承担工伤责任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11-09 08:53
  

  职工法律援助知识普及

  案例分析:王某于某公司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与销售工作。2014年2月15日,王某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后王某因赔偿纠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但该公司则一方面通过不断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意图逃避责任;另一方面,该公司股东在劳动仲裁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造成王某的工伤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问:该公司及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原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王某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法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后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两个股东向王某赔偿损失1512503.45元。

  (记者_曾小凤)

标签:法律援助|工伤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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