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放“痛经假” 有证明可带薪休假一天
难点
增加用工成本企业不认这个“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之外,“痛经假”难享受还存在一个尴尬,就是单位并不买账。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导游,其带团路线多在欧美国家。她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但当“大姨妈”光临时便非常纠结。“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带团出去哪怕痛得要死,还是要坚持工作,绝不能放着游客不管,只能捱着。”郭小姐说,她和女同事们每次带团出去,都会提前备好止痛药、暖宝宝等。
“如果预感到不舒服,就和经理提前商量调班,错开那几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会这么人性化,痛经也拒绝你请假。”郭小姐说。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陈小姐更加“憋屈”,痛经时只能一次次去厕所蹲着缓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间工作,因为“不敢请假”。
陈小姐告诉记者,老板工作作风比较严格,员工一般不敢随意请假。曾经有一次,陈小姐因为痛经实在难以忍受而请假,老板一定要她出具医生开的证明,而她已经痛到无法独自去医院。第二次以“痛经”为由请假时,老板准许了,却按事假来算,陈小姐当月月底没有拿到全勤奖。当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时,老板称, “如果每个女员工都像你那么麻烦,我还招不招女工了!”
“从那以后,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现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鱿鱼。”陈小姐说。
而当记者告诉陈小姐,广东可能会将带薪“痛经假”写入相关规定时,她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兴奋,“如果企业准假了,要给一些鼓励政策。如果不准假,则要进行一些处罚,否则,可能会很难执行吧?”
“送审稿”还说了些啥?
更年期女职工,合条件者适当减轻劳动量
●孕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更年期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律师说法
“痛经不准假,从没人问过我如何维权”
如果广东将“痛经假”写入规定,将来是否会存在“企业不埋单”的尴尬?又有多少职场女性会请“痛经假”呢?
对此,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认为,“痛经假”在操作层面会比较麻烦,但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确实是“福音”,应该大胆提出。
“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但在我们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律师说,1993年11月26日,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但这么多年来,她很少遇到有女职工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也没有人问过她如何维权。除了宣传不到位的原因,她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涉及女性隐私,“很多女性怀孕了都不敢告诉单位,何况这种难言之隐。”
郑雪梅同时表示,既然“痛经假”写入规定,就一定是考虑到部分女性有这方面需要,“既然立法了,就应该大胆提出带薪休假,这是对女性的尊重,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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