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废水、废气、重金属……这些环保难题久治不愈。为治污,用重典,昨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了保护这部新法有效落实,环保部还发布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信息公布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可谓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企业环保责任更严格
四种违法行为要不得
法条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点评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得“未批先建”,结束了企业过去“先上车后补票”的历史;“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得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排污是新增的条款,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还在探索中。多年时间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的法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这项制度。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法规定,如涉及这四种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不仅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排污,拒不执行的,还将被公安机关拘留。
由于历史原因,晋江仍有一大部分企业受限于没有规划选址、用地及产业准入前置手续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问题,导致环保手续不够完整。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各镇街、发改、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为这些企业靠前服务,确保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按日计罚———罚你没商量
法条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点评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启动按日计罚要满足三个条件:企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比如1月1日环保部门查到一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当天,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送达生效,从1月2日起算的30天之内,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中任何时间前去督查,查看企业是否停止排污。
假定1月10日环保部门到企业去督查,但是看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认定其拒不改正,这时候按日计罚开始启动,从2日到10日的这9天里,每天罚款。这个处罚过程是可以滚动计算下去的,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以继续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如果还不停止,可以从11日再开始计算,循环往复。
目前,按日计罚在重庆市试点,统计对比显示,没有实施按日计罚时,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而实施按日计罚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达到了84%,现在的改正率已经到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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