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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原副市长落马 牵出行贿运作殡葬黑幕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  2014-08-21 09:28
  

  嫌民政局插手殡仪馆管理,他行贿分管的副市长,获得了殡仪馆的独立承包经营权,甩开民政局的监管,随心所欲开展业务推销,获取利润;见民间私人殡葬营运车队抢走了殡葬业务,他又行贿副市长,使多个部门发起了整顿民间非法殡葬队的行动,为他扫除竞争对手。

  随着南安市原副市长兼政法委副书记姚某某(已判刑)的落马,南安市殡仪服务公司原法人代表谢某某的行贿丑闻也随之暴露。近日,安溪法院一审判处谢某某犯行贿罪,因谢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被法院免除了刑事处罚。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已于上周正式生效。已公开的判决书,还原了谢某某通过行贿运作殡仪馆获利的黑幕。

  落马副市长已被判10年6个月

  2011年至2012年间,南安政府部门一批官员落马,其中,南安市原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姚某某的落马,让一度备受争议的南安殡葬行业曝出黑幕。很快,南安殡仪馆经营者谢某某被反贪部门盯上。2012年3月23日,根据异地审判原则,谢某某被泉州市检察院反贪部门和安溪检方带走。

  谢某某今年54岁,晋江人,系南安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安溪法院审理查明,谢某某在租赁经营南安市殡仪馆期间,为取得殡仪馆的独立承包经营权及获得关照和支持,达到垄断南安市殡葬服务、逃避税收等目的,于2008年、2009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向时任南安市副市长兼政法委副书记的姚某某贿送共计8万元。

  据了解,姚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泉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庭审中,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又多年从事慈善事业,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安溪法院认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鉴于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免除刑事处罚。

  嫌民政局“碍事”他生出垄断念头

  2000年初,南安市的殡葬服务改革走向市场化。颇具生意头脑的谢某某,瞅准了这块蛋糕。经南安市政府同意,谢某某组建了南安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民政局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

  这份协议约定,南安市民政局将300亩土地租赁给南安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资产由谢某某投资建设,双方合资经营。赚取的利润,民政局分39%,谢某某分61%,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殡仪馆所有财产收归国有,双方经协商后可再续约。根据约定,民政局还派出一名会计到殡仪馆,对殡仪馆的账目进行监督。

  但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据曾在南安市民政局任职的干部透露,因殡仪馆时常不服监管,还存在物价较高、账目不清、不如实上报利润等问题,民政部门曾多次与谢某某产生矛盾。

  也正是这样的矛盾,让谢某某产生了独立承包经营、垄断南安殡葬行业的念头。

  独立经营殡仪馆高收费项目牟利

  2008年春节的前一天,谢某某走进姚某某的办公室,贿送3万元。谢某某此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给姚某某拜年,二是向他介绍前几年的经营管理中,与民政局因为账目上有争议,想要改变经营方式,希望他能协调。后来,姚某某经过一番运作,让谢某某如愿以偿。

  谢某某交代,独自承包经营可以减少民政局对殡仪馆财务的监管,殡仪馆在业务上可以宽松一点,随心所欲开展业务推销。特别是一些收费高的自选服务项目,收费高的业务增长了,利润就多。

  另外,谢某某还透露,民政局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在经营、销售、服务过程中不需要所有的业务流程都受监管。比如,原来殡仪馆火化的每具尸体,销售的每项殡葬用品、每项服务等,都要开具正式发票,而承包经营后,火化尸体时,丧主没有讨要正式发票或者不要票据的话,就没有开正式发票,可以少交一些税收,等于多赚钱了。

  部门专门发文帮他铲除对手

  2009年上半年,南安市一些私人运输公司,暗地里私自开展殡葬业务,由于费用相对较低,对南安市殡仪馆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见利润蛋糕被切割,谢某某坐不住了。当年春节的前一天,谢某某再次走进姚某某办公室,贿送5万元,请求其出面解决私人殡葬业务。

  后来,姚某某要求南安市民政局协同交通局、交警、乡镇殡改办等部门联动,严禁私人营运车队开展殡葬业务,并对违反者严肃查处。为此,南安市民政局还曾专门下发了《关于下属社会非法殡仪车辆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就这样,私人车队殡葬业务,在政策高压下很快消失。谢某某承包的殡仪馆业务,得以正常开展。

标签:南安|副市长|落马|行贿|殡葬
稿源: 海峡都市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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