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命丧“断头路”谁来负责? 三单位赔12万余元
法院
未尽管理责任 判三单位赔12万余元
那么,哪个单位对案件地点负有管养义务呢?
法院认为,涉案排洪沟为市区内沟河。按照《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华大街道系该沟渠的管养单位,其对于沟边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负有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同时,事故豁口位于国道324线与华园南路的交叉路口,结合该段国道的线路布局及交通信号灯控设备、斑马线划定、常人对于道路自然延伸的预期等情况,可确定豁口所在地亦属国道管养范围。因此,公路分局、华大街道对于案发豁口处均负有管理责任,二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豁口长期未能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路局作为国道324线华侨大学至侨乡体育馆中心路段拓宽改造的建设单位,将火烧桥段非机动车道改造成机动车道,却未重新建设非机动车道,致使该路段无非机动车道,违背了常人对于道路自然延伸的合理预测,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王某斌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沿国道324线非机动车道行驶,属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且他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公路分局、华大街道作为涉案豁口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了损害后果的危险系数,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公路分局、华大街道应连带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公路局承担5%。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公路局应赔偿原告3万余元,公路分局、华大应连带赔偿原告9万余元。
公路局、公路分局及华大街道均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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