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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命丧“断头路”谁来负责? 三单位赔12万余元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4-03-05 10:46
  

酒驾命丧“断头路” 谁来负责?

法院认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三家单位对“断头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判赔12万余元

 

 

 

(黄晖/绘)

修路,是件方便出行的民生大事,可在修路过程中,相关单位还是得做好防护警示工作,否则出了意外,有可能就得赔钱。这不,王某斌因为“断头路”,所骑的摩托车栽进河沟内死于非命,三家相关单位因此被判赔12万余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事故

酒驾逆行掉河沟身亡 家属状告三单位

王某斌死于四年前的一场意外。

201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王某斌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沿国道324线惠安往泉州方向一侧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到与华园南路交叉路口处,他未能及时发现火烧桥路段无非机动车道、直行方向为无护栏或路障的河沟豁口等情况,摩托车一下子冲出路面,栽进河沟。

河沟内有积水,等该事故被发现后,王某斌已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介入调查,认定王某斌系酒后驾车,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9月份,王某斌的妻子何女士等4名亲戚作为原告,将泉州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泉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公路分局)及华大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华大街道)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王某斌之死造成的损失32万余元。

王某斌的家属认为,涉案地点属国道324线范围内,在行政管辖上处于华大街道管辖范围。三被告未设置相应护栏、警示标志和路障,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王某斌死于非命,对此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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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酒驾|断头路|国道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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