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命丧“断头路”谁来负责? 三单位赔12万余元
被告
责任全在司机 自身无过错无需赔偿
既然王某斌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三家单位是否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公路局称,事故发生是因王某斌的过失造成的,与路段是否设置护栏没有因果关系,王某斌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实际管理人及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局分局称,该单位职责在于养护公路,不负有路政管理的行政职责。因道路本身物理性状的欠缺或设计规划上的缺陷产生的责任不应当由公路部门承担。火烧桥外沟渠是否需要设置护栏的责任不在公路分局,公路分局对此并没有责任及过错;事故地点位于国道324线附近的南埔社区路口的沟渠,该沟渠不属于公路分局的养护职责范围,而火烧桥已经设置了护栏及足够的警示标志;王某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路段是否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和路障,与他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华大街道称,火烧桥属国道324线上的桥梁,该路段拓宽时桥梁处未相应拓宽,却预留缺口。该豁口位于公路边侧与国道324线的交通信号灯之间,属国道324线范围。是否设置防护墙应由国道管理部门决定,华大街道无管理义务,无需对王某斌的死亡承担责任。
调查
道路拓宽现“断头路” 未设置防护
为何该路段出现缺口?
法院调查查明,公路局是国道324线华侨大学至侨乡体育馆中心路段拓宽改造的建设单位,公路分局为该路段的养护单位。该路段进行拓宽改造时,原火烧桥上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改成机动车道,因桥梁未相应拓宽,致使桥梁路段无非机动车道。车辆或行人沿324国道的非机动车道行走至火烧桥段时,在指示信号灯控设备引导下将直接面对被拆除了绿化带的排洪渠。
当晚,王某斌骑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已是“断头路”,导致连车带人冲入河沟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豁口设置了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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