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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技术调查官”介入 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25-04-23 09:40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为环境司法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法院采纳“调查官”专业评估意见,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案情概述

  采纳调查官专业意见 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2017年以来,晋江某五金工艺公司(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私自埋设暗管,违规排放超标污水,严重污染周边海域环境。案发后,该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但受损的海洋环境已无法原地修复。

  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晋江市人民法院聘请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诉讼过程中,“生态技术调查官”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就案件涉及环境专业技术及生态修复方面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调查官”经审慎评估后给出专业建议,采取替代性修复方案,将企业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整治被告单位所在辖区溪流排放口系统治理。该替代性修复方案有助于提升该地区入海排放口及周边海洋环境的水质,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能创造更显著的生态环境价值,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最终,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处罚金,该公司三名直接责任人员缓刑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该赔偿资金已专项用于生态修复。

  法官说法

  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 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

  承办法官介绍,传统环境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认定往往依赖于鉴定报告,而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其用专业的技术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难题,也让裁判结果更有公信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晋江市人民法院探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专家担任“调查官”,专家凭借专业优势,承担“技术翻译”这一重要辅助职责,就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策略等提供技术支持。本案中,“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论证了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可行性,科学确定异地修复点,最大程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守护生态环境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少雄)

标签:生态技术调查官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蒋妮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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