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岭曝光一批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1月26日讯 日前,晋江市梅岭街道对辖区1月份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引导市民主动关注并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案例一:郑某珍擅自在梅岭街道松竹路、松溪路投放旧衣物回收箱(8个),影响市容环境。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丁某驾驶一辆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闽C7XX6L)收集厨余垃圾,准备用于喂养鸡鸭,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张某月擅自将经营的餐车摆放在梅岭路(次干道)贩卖汉堡,影响市容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王某祥擅自将经营的餐车摆放在梅岭路(次干道)贩卖肠粉,影响市容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林某娣擅自将经营的餐车摆放在梅岭路(次干道)锦塘雅苑段贩卖肠粉早餐,影响市容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赵某平擅自将经营的餐车摆放在梅岭路(次干道)贩卖面条、早餐,影响市容环境。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记者 赖自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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