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曝光10起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
晋江新闻网10月29日讯 今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对辖区出现的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居民规范行为,做好人居环境卫生提升工作。
案例一:8月30日,青阳街道浩某餐饮店在营业期间把烟囱排污口朝向陈村社区高阳路,油烟直接向路面排出。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9月3日,吴某婷将海鲜污水随意倾倒在青莲路人行道上,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9月5日,叶某蓉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曾井社区崇德路118号店外人行道上。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四:9月8日,唐某庆到阳光社区星光路运载厨余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五:9月8日,罗某到阳光社区星光路运载厨余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六:9月10日,青阳街道张某某餐饮店将生活污水随意倾倒在店外生活垃圾桶旁人行道上,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9月13日,冉某福将生活污水随意倾倒在曾井社区兴盛路200号后面,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9月13日,青阳街道晶某不锈钢经营部将装修材料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影响市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九:9月19日,孙某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普照社区永德路23号店外人行道旁,影响市容。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9月23日,苟某章驾驶罐车运输混凝土,经过泉安中路普照菜市场路段时,混凝土遗撒、泄漏,造成路面污染。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记者 曾舟萍)
- 青阳街道曝光5起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2024/08/09
- 青阳曝光5起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2024/07/05
- 梅岭整治乱堆乱放不文明行为2024/06/19
- 青阳街道对6起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与处罚2024/06/01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