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8月1日讯 今日,晋江市安海镇对辖区7月份发生的10起影响人居环境的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市民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黄某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捷龙盛世灯控路口散发广告。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刘某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飞钱路散发广告。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三:曾某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瑞光路设置其他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侯某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东菜市场德富食杂店门口占道经营。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王某军在安海镇成功东路随地乱扔废弃物。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王某芳在安海镇成功东路随地乱扔废弃物。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七:宴某在安海镇成功东路随地乱扔饮料瓶。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谢某军在安海镇外曾村随地乱扔废弃物。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陈某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桥工街设置其他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杨某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区恒安路占道经营。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记者 林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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