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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系列: 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12-21 19:3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报特别邀请专业律师,对民法典当中和房地产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新增保密义务 保护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雅玲介绍,本条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其借鉴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及使用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新增本条实际上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物权利害关系人增加了一项保密义务。

  许雅玲介绍,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卖;不得公开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条未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不动产登记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唐淑红、黄海莲、陈青松 采写)

标签:民法典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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