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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系列:“跳单”可以不支付中介费?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7-16 17:5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从本期起,本报将特别邀请专业律师,对民法典当中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近年来,晋江出现越来越多的房屋中介。因房屋中介掌握着大量房屋资源,生活中许多人要购买房屋或租赁房屋,会通过房屋中介来寻找合适的房源。

  伴随房屋中介带来便利的同时,中介费也随之产生。但是,生活中也存在一部人,利用房屋中介获得房源信息后,跳过房屋中介,直接与卖方或出租方联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这样的方式省去中介费。对于这种做法,业界人士称之为“跳单”。那么,“跳单”后是否就真的可以不支付中介费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康萍萍介绍,此次民法典的出台,直接明确了委托人“跳单”的情形下,只要委托人是利用中介获取信息源而达成交易的,就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康萍萍介绍,这一规定的出台,提醒市民如果将来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打算找中介,在委托之前应当慎重考虑,若接受了房屋中介的服务并达成交易,即使“跳单”,也应当向房屋中介支付中介报酬。另外,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降低交易纠纷,对于整个中介行业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推动中介行业高效规范化发展。

  记者 张清清、唐淑红、陈青松 采写

标签:民法典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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