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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今日起实施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5-01 14:42
  

条款新增育儿假、延长生育津贴天数

  晋江新闻网5月1日讯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今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主要有“扩大适用范围、呼应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延长流产假天数、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覆盖更年期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八大亮点。

  《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富有我省经济发展特色的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其次,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福建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条例》还延长流产假天数。新增“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此外,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条例》新增更年期保护相关内容,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关内容,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晋江市总工会方面表示,接下来,晋江市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扩大宣传面,以发放宣传册、讲座、培训、线上答题等方式,帮助广大女职工知法懂法,用好《条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_曾小凤)

标签:女职工|总工会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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