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福建出台文件明确 “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

www.ijjnews.com   福州日报  2019-08-09 18:18
  

  8月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完善“互联网+远程诊疗”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三大类,8月1日开始执行。

  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仅限于经批准设置并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

  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按照受邀方的收费标准收取,邀请方与受邀方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三所“创双高”的医疗机构和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引进的高水平医院为邀请方,受邀方为省外或境外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自主定价。

  此外,《通知》还就医保支付进行了明确。明确将远程会诊费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不超过90元/次,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上述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医保局互联网诊疗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就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的后续管理,《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并收费。邀请方原则上应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及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逐级开展远程诊断服务。

  (记者 曾建兵)

标签:互联网|诊疗
稿源: 福州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