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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4月15日后,在用的已悬挂绿牌的电动自行车仍可正常上路行驶

www.ijjnews.com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19-03-29 16:24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生产、销售、目录公告、登记通行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2019年4月15日前,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按照新国标生产电动自行车;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应在新国标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车辆;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还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

  (三)销售企业对于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履行“三包”义务。

  二、目录公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申报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依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执行。所申报的车型需取得CCC认证。

  (二)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不符合新国标、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我市按照旧标准发布的《泉州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目录》同时废止。

  三、登记通行

  (一)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登记上牌。2019年4月15日起,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公安机关将按照新国标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上牌。实行“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其销售的目录车型必须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纳入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二)2019年4月15日起,在用的符合旧标准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悬挂绿牌的),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通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9日

标签:绿牌|电动自行车
稿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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