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正文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打好打赢防控持久战——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www.ijjnews.com   新华社  2019-02-03 11:42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打好打赢防控持久战——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如何?方案对于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新要求?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2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长期性

  问: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如何?为何要出台该方案?

  答: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逐级压实责任,全力抓好防控措施落实,所有已发疫情均已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目前疫情呈点状发生,总体可控,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定污染面,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方式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疫情传播途径错综复杂,风险难以完全阻断,且目前尚无有效疫苗,以上因素决定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立足于打好打赢防控持久战,农业农村部系统总结了非洲猪瘟疫病流行规律和过去近半年的应急处置经验,结合当前形势,在原《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印发了方案,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严格限制生猪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问:与应急预案相比,方案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答:这次方案内容调整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明确疫情的确诊和报告程序。明确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明确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程序上报疫情并采集样品送检,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和发布疫情。

  ——细化疫情的分级标准。根据疫情的流行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细化完善了原来的疫情分级标准,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严格限制生猪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具体的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了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对应急处置措施、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强化了技术要求。方案增加了对非洲猪瘟诊断、采样、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根据屠宰场履责情况安排恢复生产时间

  问:方案在应急处置措施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明确了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处置措施。对运输途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劝返。同时,当地要开展非洲猪瘟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调整了扑杀范围。明确对疫点内生猪全部进行扑杀,对疫区内的存栏生猪要进行严格隔离并开展实验室检测,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场点必须进行扑杀,阴性场点要彻底排除疫情扩散的风险后,方可继续饲养或进行屠宰。

  ——优化了解除封锁的条件。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在解除封锁过程中引入哨兵猪,通过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将解除封锁时间缩短为30天;对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养殖场疫情,解除封锁时间仍为42天。

  ——根据屠宰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恢复生产时间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对屠宰场主动报告的疫情,经彻底清洗消毒、实验室检测合格和通过风险评估,再过48小时后就可恢复生产;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屠宰场疫情,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需经过15天才能恢复生产。

  ——调整了养殖场解除封锁后空栏时间。在解除封锁后,对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引入哨兵猪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临床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补栏。空栏时间由原应急预案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45天。

  (记者 于文静)

标签:非洲猪瘟
稿源: 新华社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