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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缴费补贴大幅提高

www.ijjnews.com   厦门网  2019-02-01 16:46
  

  今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大幅提高,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保费。

  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

  2019年1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45元调整为50元。

  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00-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4000元12个档次,即取消100元的档次,其他缴费档次的金额不变。

  缴费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5-90元提高到50-230元,大幅度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后,具体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如下(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700元(10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贫困人员在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有中断缴费年限的,无需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会随着物价等因素的变化上调。

  厦门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待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要变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2019年2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人社局提醒,原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标准缴费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系统将2019年度缴费档次自动调整为200元,此类情况无需办理变更;参保的城乡居民为特困人员,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身份非“特困人员”的,也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扣费期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扣费期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25日。

  ①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扣费期将直接进行扣费。

  ②采用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各居(村)委会应代收本居(村)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税务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于2019年12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方式补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文/记者 马庆伟)

标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稿源: 厦门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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