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宁德市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机构职能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市、县(区)主要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省级机构改革有效衔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市县乡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结合宁德实际,因地制宜,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全面实施“一二三”发展战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省委具体部署下,由市委负总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中央及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将市监察局的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3)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4)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与市委政策研究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委政策研究室不再与市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5)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7)将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8)组建市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
(9)组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10)组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2.加强市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2)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的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组织部,对外保留市公务员局牌子。
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由挂靠市委组织部改为在市委组织部加挂牌子。
(3)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归口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4)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加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业局的草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域、海岛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调整市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市辖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责调整下放给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管理职责下放后,市一级要加强对市辖区规划工作的统筹。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2)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市生态环境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局。
(3)组建市农业农村局。将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加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农业局。
(4)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牌子,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民政局承担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保留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6)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挂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7)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市农业局的草地防火相关职责,市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行政职能,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职责,市商务局的牵头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职责,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市知识产权局。
(9)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责划入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应市医疗保障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10)重新组建市林业局。将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市农业局的草地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承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林业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11)优化市司法局职责。将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的法制工作职责划入市司法局。
(12)优化市审计局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不再保留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二)与中央及省级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及省级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市委办公室、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政府信访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调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管理体制。将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政府信访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组建市委信访局,与市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3)优化市委办公室职责。将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的职责、市档案局(市档案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加挂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要局、市档案局牌子,对外可使用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名称。市档案馆作为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设置。
不再保留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
(4)优化市政府办公室职责。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外事工作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市商务局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职责等整合,划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加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5)优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将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
(6)优化市科学技术局职责。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局。
(7)优化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将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承担的港澳事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部门承担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将市委老干部局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机关调整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由挂靠市委老干部局改为在市委老干部局加挂牌子。
(4)将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管理的机关调整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
机构改革后,市级共设置党政机构47个。党委机构15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4个。政府工作部门32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市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市人大机构改革
(1)组建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2)组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2.深化市政协机构改革
(1)组建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市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将市政协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工作职责调整到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3)将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强化问题意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改革,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把群团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群团组织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抓好各群团改革方案落实,改革机关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晴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
将群团组织改革与机构改革相结合,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市委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市委党史研究室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合,设置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确需单设为行政机构的,要整合相同相近的行政职能,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计入机构限额。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认真落实中央及省里的改革要求,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贯穿于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的全过程。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权责清单管理,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加快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线上线下一体化,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制度,用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把企业和群众的事情办好。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并实行清单化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依法推进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按照中央及省里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结合实际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减少执法层级,市本级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市、区)执法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的执法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主管部门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除环保监测监察等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等基层延伸,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下转第8版) (上接第2版)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五)深化县(市、区)机构改革
按照中央及省委的要求,县(市、区)机构改革与市级机构改革同步部署,压茬推进。县(市、区)党政机构与市级党政机构相衔接统筹设置,允许“一对多”“多对一”,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着力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市政府部门职能划入市委机构的,县(市、区)要相应划转;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推进乡镇(街道)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统筹机构编制资源,不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综合设置乡镇(街道)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相关改革,要与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使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规定的机构限额,市级党政机构限额不超过47个,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古田县不超过37个,寿宁县、屏南县、周宁县、柘荣县不超过35个。
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等。临时机构要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精简整合各类派出机构,市县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不纳入机构限额,结合清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规格不高于内设机构。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切实精简数量和调整组成人员,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单设的应纳入机构限额管理。
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确保行政编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总量,事业编制不突破2012年年底基数。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级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等“条条干预”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委机构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机构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机构改革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落实改革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开口子。
(二)细化工作进度。坚持目标导向,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委要求进一步细化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分工合理、程序清晰、时间节点明确,确保改革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市县机构改革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在新旧机构交替中,有序做好人员转隶、新机构挂牌、集中办公等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要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紧紧抓住职能转变这个关键,在改职责上出实招硬招,在职能整合、业务融合上真正发生化学反应,做到脱胎换骨。要研究制定人员划转、机构编制、财经、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场所调配等机构改革配套措施。对新组建和整合调整较大的部门出现超编、超领导职数的情况,给予3年左右的过渡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提拔干部和评定职称,不得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私分、变相发放、转移国有资产。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委和市政府要将本地区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2018/12/20
- 三明市机构改革方案发布 市级共设置党政机构47个2018/12/20
- 漳州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设置市级党政机构49个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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