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校园欺凌说“不”
新华社天津11月21日电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加强校园欺凌相关立法,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行为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因此《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学生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如何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给予惩戒?《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记者 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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