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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1个部门对学生欺凌说“不” 明确惩戒措施

www.ijjnews.com   福州晚报  2018-06-12 09:48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我省印发了由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高院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各部门还明确了职责分工。

   预防学生欺凌

   有四项举措

  《方案》明确提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或诽谤,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识别学生欺凌,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

  预防学生欺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将《公共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落实到位,督促学校开展涉及防范中小学生欺凌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教育;

  各地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定期组织学校、社区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帮助家长了解学生欺凌防治知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省“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涉校涉生矛盾问题排查,对可能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做到早识别、早预防、早干预。

  实施严重欺凌的学生

   或被转送专门学校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对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

   追究综治领导责任

  《方案》要求,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考评,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琼)

标签:欺凌|学生欺凌|校园欺凌
稿源: 福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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