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泉州市管道燃气价格有新调整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8-11-05 09:56
  

  记者从泉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按照全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要求,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管道燃气价格有新的调整。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前,泉州市天然气价格机制上游购气成本的上涨由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调整后,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其它联动事项仍按《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执行。

  此外,泉州市相应上调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5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52元,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居民生活用气终端价格维持不变。

  泉州市物价局表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本次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殷斯麒)

标签:管道燃气|天然气|价格调整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