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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追讨薪资无果 厦门女房产销售员反被告上法庭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8-07-26 17:52
  
▲相关负责人在微信中确认小颜完成导购

  七次讨薪,七次被拒,离职时甚至被扣“服装费”……女房产销售员小颜走上漫漫维权路。前不久,一纸仲裁裁定某房产公司应支付欠薪近4万元,但该房产公司却将她告上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颜究竟遭遇了怎样的维权经历?记者进行调查。

  员工

   讨薪无果还被扣上千元服装费

  今年31岁的小颜原是厦门市立丹行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于2017年5月份入职。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底薪为2500元/月,其余薪资为提成。

  小颜说,从去年6月份起,公司倡导业务员充分挖掘客户资源,并转介一定客户量到泉州某项目,“我本来负责厦门的一个盘销售,泉州这个项目是公司受委托销售的,所以我在接到客户时也会同时推荐泉州的项目”。

  2017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小颜成功销售了泉州项目总价为465万多元的4套房产,该项目负责人也确认其导购行为成功完成。依据约定,小颜的抽成应为房产总价的1%,并于当年11月底前支付。

  然而,让小颜意想不到的是,她只拿到8600多元的提成,其中两套发放部分提成,另两套则分文未发。“差了我37000多元没发,我第一次去找公司,他们说开发商还没发放下来,应该都是下个月发。等了一个月,告诉我财务来不及转账,要再下个月。”

  第三次,小颜得到回复“开发商后台系统录错,要改系统,发放时间待定。”“然而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一会说开发商把转介项目转自销,一会又说可能无佣金,让我自己找开发商领导去。”

  第七次,公司告知她开发商没有开发票。“我不明白,辛辛苦苦为公司卖房,拿佣金理所当然,怎么就那么难。”一气之下,小颜于今年3月辞职。然而让她更不解的是,非但讨薪无果,离职时还被公司告知,需从她2月份的工资里扣除1344.2元工作服的费用。4月13日,小颜申请劳动仲裁。

  立丹行

   她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小颜的佣金为何被“克扣”?立丹行表示,问题不在他们,是“其中两套房的佣金开发商至今未结算”。此外,立丹行说并未安排小颜代理泉州项目的销售,对此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这只是小颜接受开发商委托代为介绍销售的个人行为。“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虽然合同没有写要卖厦门以外的项目,但在这期间响应公司倡议卖泉州项目,怎么就变成我个人行为了?”小颜反驳说,“即使是个人行为,佣金总要拿的吧?”

  至于所扣除的服装费,立丹行表示,是根据公司的《制服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自领制服之日起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离职,制服款需扣除一半。”

  对此,小颜认为并不知情,表示从未签过这样的协议。

  小颜说,对公司的态度表示心寒:“每天起早摸黑,努力开发客户,经常加班到晚上10点以后才回到家,这么辛苦,结果竟然是这种回报。”

  仲裁

   立丹行应支付欠薪并返还服装费

  6月22日,思明区仲裁委裁决认为,销售房产属于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业务范围内的房产销售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若为个人行为,佣金也应为业务员与开发商自行约定,抽成也应由开发商直接支付个人。

  至于“服装费”,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显然,本案中的服装费并未达成一致。

  最终,仲裁裁决,立丹行应一次性支付小颜绩效工资37820元,应返还1344.2元服装费。然而事情并未结束,立丹行不服裁决,7月5日将小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其无须支付欠薪,无须返还服装费。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立丹行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一切尊重法律判决,不便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表态。关于此事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

  (记者 林毅彬 实习生 刘丹 元滢洁 文/图)

标签:讨薪|追讨薪资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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