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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8-07-03 09:16
  

利用职务便利 合伙挪用公款110万元

  晋江新闻网7月3日讯 6月28日,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现场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晋江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在线直播,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

  晋江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庄某担任晋江市科技局办公室聘用人员,负责晋江市科技局办公室、停车场等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林某贿款10万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庄某担任晋江市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收款收据等方式,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合计13.5万元。

  此外,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3月2日,庄某在担任晋江市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期间,被告人杨某受庄某安排负责促进会财务工作期间,两人合伙共同利用管理或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账户转账方式,转出合计11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归还信用卡或者个人有偿借贷等,超过3个月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5万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杨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据此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暂不考虑上诉。

  晋江市纪委监委组织近200名干部旁听该案,接受廉政警示教育,驻市法院纪检组协助组织旁听活动。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廖文斌 李宗保)

标签:职务犯罪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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