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正文

擅自变卖公司货物 业务员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八个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3-04 14:37
  

  晋江新闻网3月4日讯 收取的货款不入账,而且擅自变卖公司货物。日前,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4万元。

  33岁的庄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晋江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2015年11月离职。不想,短短两个月里,庄某多次利用业务员身份,在推销公司产品并利用送货、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将公司货物私自卖掉的方式手段,非法占有该公司共计11.4万元款项。

  2015年10月5日,庄某以业务员身份成功向某购物广场推销出第一批货物,并直接收取8000多元货款,庄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入账,而是将8000多元货款“先拿去花掉”。

  几天后,庄某发现公司没人察觉8000元未入账的问题。于是,10月10日、11日、13日,庄某如法炮制向双溪等多家超市推销货物,并收取货款合计2.4万元。

  尝到甜头后,庄某越发大胆,觉得反正没人发现,干脆“多赚两笔”。于是,庄某后来将原本应发给东海某超市、罗溪某超市价值合计约为6.4万元的货物私自卖掉并将货款占为己有。

  当年11月21日,庄某觉得自己私自收款未入账的问题迟早会被发现,后来,他擅自离职。庄某失联后,贸易公司才发现他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2016年8月,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庄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陈晓颖

标签:业务员|侵占罪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吴炜鹏吴炜鹏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