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公司货物 业务员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八个月
晋江新闻网3月4日讯 收取的货款不入账,而且擅自变卖公司货物。日前,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4万元。
33岁的庄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晋江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2015年11月离职。不想,短短两个月里,庄某多次利用业务员身份,在推销公司产品并利用送货、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将公司货物私自卖掉的方式手段,非法占有该公司共计11.4万元款项。
2015年10月5日,庄某以业务员身份成功向某购物广场推销出第一批货物,并直接收取8000多元货款,庄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入账,而是将8000多元货款“先拿去花掉”。
几天后,庄某发现公司没人察觉8000元未入账的问题。于是,10月10日、11日、13日,庄某如法炮制向双溪等多家超市推销货物,并收取货款合计2.4万元。
尝到甜头后,庄某越发大胆,觉得反正没人发现,干脆“多赚两笔”。于是,庄某后来将原本应发给东海某超市、罗溪某超市价值合计约为6.4万元的货物私自卖掉并将货款占为己有。
当年11月21日,庄某觉得自己私自收款未入账的问题迟早会被发现,后来,他擅自离职。庄某失联后,贸易公司才发现他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2016年8月,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庄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陈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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