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厦门三项医疗政策更惠民 医保筹资标准上调至930元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落实“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任务,不断增强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2007年至2009年,逐步将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在厦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保范围,2010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十多年来,城乡居民医保不断以城乡一体化为主要目标,在政策框架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在业务经办上实现了城乡衔接,在待遇标准上实现了城乡平等,在方便就医上实现了城乡同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保障。
自市医保局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重点由量的扩展转向质的提升,极大地减轻了参保人及家庭医疗费负担,提升了百姓的“获得感”。
为进一步防止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8年市医保局出台多项惠民医保政策。
大病保险保障升级提高赔付限额扩大保障人群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增加了受益人群。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二是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每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三是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参保人员将比原来更早更快享受大病保险保障。(详见上表)
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实现“一站式”结算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来的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办法和医保部门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一是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减少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压力。二是整合保障对象,扩大保障范围。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及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三是统一了救助标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提高了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让患者明白付费
2018年4月1日起,在我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外)实施158个病种按病种收费改革,从注重事后付费报销,转向注重事前向患者实际收费。
一是让患者在医院明明白白看病。住院确定诊断及诊疗方式后,即确定了本次住院所需的医疗费用,明明白白付费。二是激发医院合理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促进分级诊疗,防止过度医疗,减轻医保费负担。
【同步】
便民利民惠民
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出台便民、利民、惠民的政策与举措,显著提升参保人的获得感。据悉,截至2018年3月,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约140万人。
创立健康账户
实现医疗费家庭共济
在全省率先建立健康账户,将原来个人医疗账户只限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体检和购药的功能,进一步扩展到可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保障。参保人员与父母、配偶、子女通过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使用健康账户资金互助共济,从原先只“保个人”向“保家庭”的综合保障功能延伸。2017年进一步完善健康账户功能,可使用健康账户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深化医保支付
助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积极推动家庭医生基层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120元,其中70元由医保基金承担,签约后,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保定点门诊部就医,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家庭医生推荐转诊的,住院医疗费不设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开展。
通过信息化手段
异地就医结算更便利
2013年实现福建省内异地就医免报备即时结算,2015年通过与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合作,实现北京、上海、广州的24家试点医疗机构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2016年又扩大到南昌、杭州、南京的8家试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医保服务率先实现全国“漫游”。2017年6月份全面启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工作,目前我市已有20家医疗机构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更加便利。
(记者 张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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